9月13日,我市印发《关于深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人员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整合和有效利用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等方面赋予其更多自主权。
一、在编制管理方面
(一)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和公益属性不变。
(二)将医共体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由县(市、区)卫健部门管理调整到总医院(医共体)管理;各总医院(医共体)的编制总量由总医院(含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三个部分组成。
(三)总医院(医共体)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筹调剂同经费渠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编制,经同级卫健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区域内服务人口变化情况,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同时确保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
二、在人员调配方面
由各总医院(医共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其在编在岗的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意见,经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向同级卫健、编制、人社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
(一)从总医院(医共体)交流至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且近五年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或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
2.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因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任命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调配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任技术骨干的。
(二)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流至总医院(医共体)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以上。
(三)在总医院(医共体)内曾“经费逆向”调配的人员,拟调往其他同级财政核拨单位的,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以上(或已满最低服务年限及其他约定的年限要求),并经同级编委会研究决定。
三、在经费保障方面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编制总数给予人员经费保障,经相关部门核定使用的编制外人员要给予定额经费补助,经费由各总医院(医共体)统一管理。
四、在人员招聘方面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县管乡用”,总医院(医共体)内的人员由各总医院(医共体)统一招聘、培训、调配和管理。
《意见》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