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巩固和完善安徽省地方病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市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市场监督局、农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医疗保险局:
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17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巩固和完善国家地方疾病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免费发布)〔2023〕9)要求进一步巩固全省地方病防治成果,继续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基层防治能力,完善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地方病危害,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病防治巩固推进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省卫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农村振兴局省残联省医保局
2023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安徽省地方疾病防治巩固升级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18-2020年,安徽省实施了“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使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突破。经过三年的攻坚行动,我省继续消除碘缺乏的危害,实现了消除饮用水砷中毒的目标,有效控制了饮用水氟中毒和水源性高碘的危害,同时完成了防治目标和扶贫任务。然而,地方病作为一种生物地球化学疾病,一旦防治措施减弱或消除,疾病就会卷土重来。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危害,必须长期巩固和维护综合防治措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了“到2030年,地方病不再成为危害人民健康的关键问题”的目标。安徽省根据《全国地方病防治巩固推进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进一步实施中国健康战略,巩固和提高地方疾病防治能力作为促进疾病防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分类指导、综合实施地方疾病防治工作战略,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继续巩固和加强措施,防治相结合,为建设健康中国、实现第二百年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和部门合作。地方政府将地方疾病防治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保障投资。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当地病房的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的危害。开展现有患者治疗,加强患者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帮助现有患者,提高生活质量,巩固扶贫成果,帮助农村振兴。
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根据不同地区疾病的特点、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巩固防治成果。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人们的疾病预防意识和参与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继续消除碘缺乏的危害。全省各县保持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人群碘营养保持适当水平。
2.继续控制饮用水型地方氟中毒的危害。全省95%以上的病区县已达到控制水平。
3.饮用水型地方砷中毒危害基本消除。全省95%以上的病区县和高砷区县达到消除水平。
4.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的危害。水源性高碘地区实施改水措施,水源性高碘地区未实施改水措施的居民食用率达到9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巩固综合防治措施,增强疾病防治的可持续性。
1.继续消除碘缺乏的危害。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建立新的发克汀病儿童报告制度,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的风险,确保合格儿童及时获得康复援助。供应符合碘含量标准的碘盐。依法监督碘盐的生产和流通,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省卫生委、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局、财政厅、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继续控制和消除饮用水型地方氟砷中毒的危害。建设或配置适当的氟砷设备和设施,加强对农村供水项目的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指导。(省水利部、卫生委员会、农村振兴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控制水源性高碘的危害。在水源性高碘病房和地区实施防治措施。组织在水源性高碘病房和地区提供未加碘盐。(省卫生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局、水利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患者治疗水平,满足多元化健康需求。
1.根据《地方病预防控制规范(试行)》,加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的组织领导、《安徽省地方病人管理服务规范》和《安徽省地方病人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地方病例报告制度,促进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协调和促进病人的诊疗管理,采用多种诊断和治疗方法、技术手段和治疗药物进行患者诊断和治疗,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加强随访管理,满足不同患者的健康需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大制度的综合保障力量,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一站式”结算。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残疾标准的氟骨病和克汀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对因地方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有返贫风险的,及时给予重点帮助。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渠道。(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民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疾病发现和预警能力。
完善地方疾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按照《地方疾病防治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监测,定期调查重点地方疾病的流行情况,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疾病和流行趋势。继续加强地方病信息化建设,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提高预防和控制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联系,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健康防病素养。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当地疾病防治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当地疾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编制发布当地疾病防治核心信息和宣传材料,出版当地疾病防治科学书籍,提高群众的疾病防治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小学生、妇女、儿童等关键群体。(省卫生委、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加强地方疾病防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地方疾病防治相关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提高专业人员能力和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专业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专业防治人员的待遇水平,为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省卫生委员会、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科技研发支持,提高科技防病水平。
利用我省丰富的地方病现场资源,建立地方病人信息库和生物样本库,为地方病因、发病机制和应用研究奠定长期稳定的基础。坚持资源协调和共享开放机制,围绕影响我省地方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主要科学问题,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研究,明确地方原因、危害和发病机制,开发更准确、合适、可推广的新技术,提高地方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成果,为巩固预防和治疗成果提供科技支持。(省卫生委、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地方政府应加强地方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政府应详细分解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区和部门的实施计划和计划,重视组织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行动计划中确定的政策措施,认真重视实施。
(二)资金保障。
地方政府应当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和防治工作的需要,实施防治资金。各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地方疾病防治资金,支持地方疾病防治工作。地方疾病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的医疗安全报销政策。
(三)技术保障。
加强地方疾病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修订一批适应我省地方疾病防治形势的地方标准,确保地方疾病防治的准确性和标准化。针对地方疾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疾病防治基础应用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出一批适当的新技术防治,建立防治技术转化示范点,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地方疾病防治科研活动,逐步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地方病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业的作用,开展防治基础应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