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助产服务管理(附解读)

   2024-04-06 1150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助产服务是一项基本医疗服务,关系到母婴安全和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助产服务规划布局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划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保障助产服务供给,切实满足孕产妇需求。推动省、市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原则上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当确保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提供助产服务的能力。

二、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助产技术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获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名单、执业地址等相关信息。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是加强助产服务质量管理

助产机构应加强设施、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的更新改造,并按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常见危重疾病,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将急诊剖宫产从决定手术到胎儿娩出(DDI)的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重点加强三级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危重患者紧急抢救制度,鼓励多学科团队救治。严格遵守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每月对手术室、产房等重点科室进行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自我评估和分析,持续落实质量改进措施。全面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规范填写检查表,并作为医疗文书纳入病历管理,降低产房医疗差错和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落实孕产妇身份识别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提供身份证阅读器和生物识别系统(如指纹和人脸图像),加强孕产妇建档、住院分娩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等关键环节的身份核验。

第四,开展妇产友好医院建设

助产机构要加强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配齐医务人员和设施,合理设置门诊候诊区,优化产科门诊布局和服务流程,营造温馨舒适的分娩和住院环境。要聚焦孕产妇反映的突出就医和分娩问题,优化孕产妇保健服务,推进全面预约就医,推进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孕产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优质普惠产科床位设置,结合医院资源调整优化增加产科病房单间和双人间数量,有效改善产科住院条件,增强孕产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人口稀少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当保证产科连续服务,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其他拟关停产科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征求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权益。医疗机构产科应当依法依规经登记机关批准关闭,制定业务调整方案,妥善开展孕产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传递。

六是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构建促进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生积极性,努力使综合医院产科医生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生平均薪酬水平。严禁向妇产科医生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生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验检测等业务收入挂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4年3月16日

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助产服务是一项基本医疗服务,关系到母婴安全和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在广泛听取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责任,并从六个方面对加强助产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助产服务规划布局,保障助产服务供给,切实满足孕产妇需求。二是积极公布助产机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三是加强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第四,开展妇产医院建设,优化孕期和分娩期保健服务,促进安全舒适分娩。五是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明确调整程序,保障助产服务可及性。六是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构建促进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第三,关键问题的解释

①助产服务的规划和布局。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原则上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助产服务。在人口稀少地区,要确保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提供助产服务的能力。

(2)助产服务资源调整。

《通知》对助产服务资源调整进行了规范。一是严守服务底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人口稀少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外,原则上应当保证产科连续服务。二是规范调整程序。拟关停产科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广泛征求建档孕妇意见,并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权益。三是确保服务衔接,医疗机构应依规经登记机关批准,制定业务调整方案,妥善开展孕产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传递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

(3)建设妇产医院。

通知提出,助产机构要加强生育友好型医院建设,配齐医务人员和设施设备,合理设置门诊等候区,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营造温馨舒适的分娩和住院环境。在优化服务方面,推进综合预约诊疗,推进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在改善条件方面,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优质普惠产科床位设置,结合医院资源调整优化增加产科病房单间和双人间数量,切实改善产科住院条件。

(4)关于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通知》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对完善生育政策保障机制提出要求。一方面,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构建促进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强调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生积极性,努力使综合医院产科医生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生平均薪酬水平。严禁向妇产科医生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生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验检测等业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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