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根据《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为持续提升基层疾病预防、治疗和健康管理能力,现就2024年“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1.规范服务能力提升和社区医院建设。2024年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机构)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40%以上达到推荐标准。启动医务人员10人以下、服务人口1万人以下基层机构“合格标准”评价,自评覆盖率达100%。对2022年前达到容量标准的机构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加强社区医院建设,力争新增20家以上,授权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开展社区医院评价,并在省级层面规范一致性评价。
2.建设一批县级医疗卫生分中心。根据农村形态的发展变化,考虑人口分布、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和医疗方向等因素,在县城以外,选择和建设1-2所达到推荐标准、常住人口超过5万(其中三分之一辐射乡镇人口超过10万)、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开放床位超过80张的中心卫生院, 年门急诊量20万人次以上,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辐射和带动能力,重点加强基础设施、人才队伍、急诊急救、临床专科和特殊科室建设。
3.评价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年版)》,对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加强和拓展符合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加快推进公共产权村卫生室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立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的村级医疗服务点。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2024年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关键内容
1.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确保安全。依托医共体(城市医联体)引领作用,拓展急诊、儿科、外科、康复科、五官科、口腔科、妇科等临床科室。,加强慢性病一体化诊疗服务,推进医防融合和慢性病全流程管理。加快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和管理同质化,对照18项医疗核心制度,全面提升基层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2.加强硬件建设和关键医疗设备配置。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分类建设指导意见》,改善业务用房条件,优化医疗设备配置,为基层机构配备相应的诊疗设备设施,为有条件的机构配备CT、电子胃肠镜、核磁共振等重要医疗设备。加强急救设施、检验检测仪器、数字化诊疗设备和中医适宜技术仪器的配备和更新,确保机构医疗设备现代化进程不落后。
3.加强初级卫生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结构,加大全科、中医、公共卫生等医学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稳步扩大农村地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规模,用好、争取编制资源,满足居民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基层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落实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一定年限的医务人员评聘政策。实施“万名医生下基层”三年行动计划,选派基层骨干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学习期间的待遇不低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平均水平。
4.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改善基层机构中医服务条件,参照《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馆建设标准》,完善中医诊所和中医馆服务内涵建设。依托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基层机构可标准化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
5.补齐基层服务短板。根据《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方案》,将统筹配备救护车,提高急救和转诊转运能力,满足急救和转运需求。规范基层发热门诊运行,配齐应急物资并动态更新。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应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掌握季节性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全科医生中普及儿科诊疗知识,特别是季节性传染病治疗的内容,切实发挥分级、分层、分诊治疗的作用。
6.加快基层信息化建设。按照基层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升级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设备,明确至少一名经过县级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信息管理员。完善基层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实现与上级医院远程会诊、诊断和培训,推进基层检验、上级诊断和结果互认。
7.改善人们的就医体验。完善机构功能布局,探索合理设置全科门诊中心、专科门诊中心、中医诊所(中医诊室)、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口腔健康管理中心、预防保健中心等健康服务功能区。,提高服务的全面性和一致性。实行“一人一诊室”,保护患者隐私。优化就诊流程,实行预约就诊,减少就诊人等候时间,完善挂号、缴费、打印报告布局,减少人员交叉流动。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药品短缺登记配送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饮食和运动建议,推广非药物治疗方法。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保留一定的人工服务,改造无障碍通道,提供轮椅、担架等便民设施。
8.加强道德建设。对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违反九条标准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其所在机构不能参加当年申报的基础服务能力或推荐性标准的评审。深入开展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落实《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医保领域打击骗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骗保行为。各地要把职业道德建设和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
9.守住安全底线。根据《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每年开展一次基层机构“安全生产月”,排查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每年召开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确定预算和资金投入,满足设施设备配置和更新需要,加强安全生产人防、技防、物防。
三、评价依据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年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年版)》《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年版)》。
四。活动安排
1.各级培训。3月底前,将分级组织《指南(2023年版)》的培训学习,要求各机构准确把握标准和台账要求,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将“优质服务基层行”要求融入医院日常运营,形成常态化持续改进机制。
2.机构自我评价。6月底前,所有机构对照标准完成自我评估。
3.县级评估。6月底前完成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评价工作。8月底前,完成基层机构初评。我们将回顾2022年前通过国家能力评估的基层机构。
4.市政评估。9月底前,选择部分村卫生室完成现场评审,对县级达到基本标准的机构和社区医院进行复评。选择2022年前通过国家能力评估的基层机构开展“回头看”,数量不低于10%。
5.省级评估。11月前,将对申请推荐标准的机构进行再评价,并通过市级再评价的社区医院和村卫生室对提取的部分进行“一致性评价”。对2022年前通过国家能力评估的基层机构进行抽查。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标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符合能力标准的基层机构的深入督导检查,确保优质服务理念深入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已完成复评并通过的基层组织,在年度绩效考核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2.指导基层机构因地制宜建设发展。各地要推动区域优质医疗资源有效整合、扩容、下沉,推进基层机构业务用房改造升级,优化医疗设备,确保基层机构硬件设施满足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快信息化步伐,实现电子病历、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数字化应用全覆盖,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3.精心组织部署。各地要依托县级医联体(城市医联体)优势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请于2024年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基层部门,并及时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