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统一规范三级医院等级标志的通知
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各盟市卫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
本周期已公布三级医院评审结果。为规范医院等级标志的使用,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1.请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志的通知》(卫生办公室医疗管理函〔2012〕285号)要求规范新等级标志的制作和放置,有原标志的要及时拆除,自行销毁。
2、原卫生部徽章图案在标志中取消,有效期为医院公布之日起4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委员会签字,医院公布之日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委员会监督。
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内卫医字〔2023〕296号)已确定等级的医院评审有效期为2023年7月至2027年7月,落款日期为2023年7月。
同时,请参考本地区二级医院等级标志的统一标准化生产和放置。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