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无废医院”建设评估的通知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胡夫办发〔2023〕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小区建设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和上海市无废小区建设评价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 为高标准推进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无废细胞”建设,提高医疗废物综合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展本市“无废医院”建设评估和市级示范“无废医院”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和践行“碧水青山是宝贵财富”和“人民城市由人民建设,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着力提升医院废物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实现医院废物小生产、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以数字化和科技全面赋能医院废物管理和处置,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协调、高效、安全的医院废物管理体系。
二、申报条件
申请正常执业满三年且住院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的医院,近三年内未因医疗废物管理、污水处理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健康、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且无其他重大问题的医院,可申请“无废医院”和市级示范“无废医院”。
三。评估程序
(一)“无废医院”建设评价。申请人应根据《无废医院建设评估细则》(见附件1)开展自我评估,并于每年2月1日至2月15日向当地卫生部门提交“无废医院”建设评估申请(见附件2)。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组织完成辖区“无废医院”复审工作,并报区“无废城市”建设宣传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无废医院”有效期为3年。
(二)市级示范性“无废医院”评选。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推荐至少一家“无废医院”参加市级示范“无废医院”。市卫生健康部门从市级示范“无废医院”评选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重点介绍“无废医院”在减量化、资源化、“无废”理念宣传、减污降碳协同、医疗废物管理等方面的亮点和推进措施。,并于每年4月20日前通过环选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市级示范“无废医院”领导小组审定,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发布。市级示范性“无废医院”评选工作方案和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无废医院”建设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综合保障。市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调整评估细则,组织评选市级无浪费示范医院;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无废医院”评审和市级示范“无废医院”推荐工作。“无废医院”评价和市级示范性“无废医院”评选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2)加强工作纪律。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评价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价工作公正有序开展。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现金礼金和劳务费。相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干扰正常评估工作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应当及时纠正并取消其参与评估工作的资格。
(3)加强监督管理。“无废医院”每年应按最新评价规则开展自查,并将重点指标、重点项目和亮点报送区卫生健康部门。如果“无废医院”因医疗废物管理和污水处理受到处罚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区卫生部门应提出建议将其取消。“无废医院”期满后,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最新评估规则和评估程序组织复评,并提出延续和注销等建议。延续、撤销等建议需报区“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书面告知“无废医院”建设主体。已入选市级示范的医院被撤销“无废医院”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撤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健康部门,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程序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1。“无废医院”建设与评价细则(2023年版)
2.申请材料(示例)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