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最新界定“单位行贿”,将药代个人行为提升到公司层面

   2023-08-16 770
核心提示: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何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实践中,一般从行贿意志形成的过程、行贿款

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何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实践中,一般从行贿意志形成的过程、行贿款出处、利益归属三方面进行判断。”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杨海港表示,通常二者区分较为明确,但对于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实施的行贿行为,由于行贿人意志具有代表单位和个人的双重属性,加之单位利益与自然人利益也常呈现交织状态,容易引发争议。

在浙江省开化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县委巡察办主任汪建华看来,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有以下难点:一是单位行为确定难,单位意志往往通过单位成员的意志及行为体现,尤其是一人公司或夫妻公司中,个人意志和单位意志、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容易混同,难以认定行贿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二是客观证据获取难,单位行贿相关交易和协议多为隐秘进行;三是主观意图确定难,个别人员假冒单位名义行贿和单位实际行贿交织,导致主体识别困难。

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晖认为,要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仅仅查明权钱交易的事实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

周晖解释,实践中,有的行贿行为表面上经过了单位决策,甚至行贿资金也由单位报销,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高度混同,实际体现的仍是个人的犯罪故意,对此应透过现象看本质,认定为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相反,有的行贿行为虽未经集体决策程序,但多数领导班子对此知情并默认,行贿所谋取的利益明确指向单位,那么即便具体的行贿行为由个人实施,行贿资金由个人垫付,也应考虑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行为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集”领域

2021年初,上海菲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徐凯华通过堂姐徐云芬向时任浙江省乐清市卫健局局长王贤明推荐其代理的某品牌医疗设备,希望得到关照,并约定回报部分利润。菲茨公司及其合作公司因而中标该市4100余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021年间,在王贤明支持协调下,徐凯华等人合作的公司中标26个项目,共计8400余万元。

2022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徐云芬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决书显示,徐凯华通过徐云芬向王贤明行贿共计715万元(其中382万元为单位行贿)。菲茨公司、徐凯华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正在审理中。

“医疗设备采购涉及几亿元的资金,徐凯华等人正是看中了这块巨大的利益蛋糕,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据乐清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介绍,他们为规避监管,直接采取现金行贿,归案后还辩称“利润分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

“单位行贿行为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集’领域,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开化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沈斌告诉记者。

“行贿受贿是一种对合行为,二者互为条件。”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潘海波认为,目前,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量刑幅度、立案标准相差较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单位行贿行为。同时,一些领域系统庞大,下属单位众多,财务管理制度相对不健全,一些下属单位为谋取本单位利益,用“小金库”资金等向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领导行贿,也是单位行贿发生的一大诱因。

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代长亮分析,从单位自身看,当利益需求无法通过正当渠道满足时,一些企业就转而“另辟蹊径”;从客观环境看,审批环节较多,寻租空间尚存,一些企业担心“别人送钱我不送,机会都会绕道走”;从行贿对象讲,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堕落,“不给钱不办事”,一些企业不得不行贿。

附:相关链接

2022年6月,“清廉乐清”公众号发布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贤明的处罚通报,原文如下:

日前,经中共乐清市委批准,乐清市纪委市监委对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贤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王贤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王贤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乐清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乐清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温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温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贤明开除党籍处分;由乐清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温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乐清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贤明简历:

王贤明,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乐清市民政局副局长,乐清市清江镇副镇长,乐清市城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乐清市柳市镇党委副书记,乐清市柳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乐清市河道综合整治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乐清市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乐清市三改一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乐清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乐清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四级调研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清廉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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