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2023-08-10 960
核心提示:最高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强化全过程法律监督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日前,最高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了一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专项监督典型案例,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引,引导大众认识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的危害,并对潜在违法主体形成震慑,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22年2月,最高检启动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抗(抑)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

非法添加抗(抑)菌制剂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加强全过程法律监督

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了一些典型的抗(抑制)菌制剂非法添加专项监督案件,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导,引导公众了解非法添加抗(抑制)菌制剂的危害,威慑潜在的非法主体,保护人民的健康权益。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抗(抑)菌制剂非法增加公益诉讼的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立案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近2500起,检察建议1500多起,行政机关已整改1400多起;督促行政机关查处60多万产品(最小销售单位),价值1700多万元;督促行政机关查处5500多家企业,罚款1100多万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件包括浙江省检察院督促消毒产品制造商非法增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等8起,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强全过程、全链法律监督的特点。例如,福建省检察院督促整改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督促整改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问题;陕西省汉中检察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的案件是督促整改抗(抑)菌制剂命名、说明书、销售明示或暗示治疗效果;江西省吉安检察院、重庆两江检察院的案件主要是督促行政机关监督有关企业完成问题产品的有效召回。

抗菌(抑制)制剂准入门槛低,产品种类多,涉及面广。非法添加物质涉及激素、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真菌药物等多种类型,难以检测。对此,最高检测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重点检测当地医院提交的抗菌(抑制)制剂,并通报检测结果,为当地办案提供基本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以咨询、专家论证等形式,指导督促行政机关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各种监督手段。在办案过程中,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注意发现行业监督中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堵塞监督漏洞,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依法促进有针对性、系统的行业治理。

今年6月,国家疾控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通知,下半年对全国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暗示疗效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改。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加强多部门联合“战斗”,开展抗(抑制)菌制剂专项整改,打击非法添加禁止物质和虚假宣传等混乱。坚决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督促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抗(抑)菌制剂企业聚集地区和案件频发地区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曝光典型案例,总结和推广地方政府在专项整改中的典型经验。

抗(抑)非法添加菌制剂

专项监督典型案例目录

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消毒产品制造商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

2.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抗(抑)菌制剂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3.江西省吉安市检察机关督促抗(抑)菌制剂行业专项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添加禁用物质和产品名称的抗(抑)菌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5.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抗(抑)菌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民事公益诉讼

6.重庆市两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消毒凝胶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7.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抗(抑)菌制剂违法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8.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抗(抑)菌制剂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督促消毒产品制造商对消毒产品进行整治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程序  违规添加  专家论证  适用特别规定

【要旨】

针对消毒产品制造商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抗(抑制)细菌制剂、主观恶性、产品范围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指导行政机关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依法适用更严格的处罚规定,使违法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

【基本案例】【基本案例】

杭州一家公司于2019年开始生产和销售手表麻醉剂,产品销往全国10多个省份的医疗美容机构。它生产的许多品牌的手表麻醉剂非法添加麻醉剂利多卡因。利多卡因作为一种局部酰胺麻醉剂,可能导致皮肤过敏、支气管痉挛、呼吸窘迫综合征等不良反应,危害消费者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督促履职】

2022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检察院)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监督案件线索后,决定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并与省卫生委员会联合成立专案组,积极调查取证。工作组会同当地检察院、卫生部门对企业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检查调查,依法提取7批10批样品,送最高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测,检测利多卡因;同时,浙江省检察院对相关企业发现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及时咨询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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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现场转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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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2022年3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与省卫生委员会协商,达成协商意见,省卫生委员会指导杭州卫生委员会依法对涉案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工作组继续跟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定性问题、行为违法性和行政处罚依据等法律适用问题,领导召开专家论证会议,邀请法律专家、物理化学检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涉案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利多卡因被连续检测到,且含量高,且该制造商没有其他产品需要使用利多卡因原料,可以确定涉案制造商有非法添加。结合本案的价值金额和违法情况,本案可以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价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022年6月,杭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主观恶性大、产品销售市场涉及面广、危害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主体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以上,处以7.5倍罚款34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法取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健康许可证,责令企业召回、销毁上市违法产品,已召回违法产品9489盒。

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检察院部署全省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案件开展专项办案活动。省卫生委员会对浙江省抗菌(抑制)制剂生产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2021年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的经营单位进行了“回顾”。目前,全省共抽查抗(抑)菌制剂消毒产品经营用户4744个,抽查产品9862个,不合格产品88个,标签说明书不规范产品39个,非法宣传疗效产品12个,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产品37个,通过“回顾”发现问题单位2个,浙江省经营抗(抑)菌制剂不合格产品已下架并停止销售。

【典型意义】

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等原因,抗(抑)菌制剂难以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一些非法企业钻监管漏洞,故意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谋取非法利益,给未知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巨大隐患。检察机关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召开专家论证会,配合行政机关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有效整顿抗(抑)菌制剂生产销售混乱,从生产来源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

抗(抑)菌制剂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程序  违规添加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抗(抑制)菌制剂消毒产品非法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健康,检察机关可以发挥综合案件优势,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改行动,案件处理、案件监督促进诉源管理,规范抗(抑制)菌制剂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基本情况]

最高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从福建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生产的“某某抑菌乳膏”中检测到“达克罗宁(麻醉药物)、特比萘芬(抗真菌药物)。

政和县卫生局对某药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查获了7万多种抗(抑)菌制剂。

“达克罗宁、特比萘芬、新霉素、硫酸新霉素”等抗生素和抗真菌药物经委托福建省疾控中心抽样检测,从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五种抗(抑)菌制剂中检测出来。

【调查督促履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建省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线索,会同南平检察院、县检察院立即派人到制药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包装车间存储“某某抑菌霜”等五种抗(抑制)成品7万多种。福建省检察院对某药业公司非法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的线索进行上市监督,并将案件线索交给南平市检察院。南平检察院与政和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进行调查核实。2022年5月16日,政和县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5月20日向政和县卫生局提出检察建议。政和县卫生局及时落实检察建议,对某药业公司罚款51.9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4.7万元以上,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产品。上述行政处罚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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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会同卫生部门对抗(抑)菌制剂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监督与发展)〔2009〕53)第三十条禁止消毒产品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规范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查,组织协调,监督和查处辖区内重大消毒产品违法案件。2022年5月,福建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抗(抑)菌制剂产品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同年5月30日与省卫生健康委进行诉前咨询,送达《咨询意见书》。福建省卫生委员会收到《咨询意见》后,制定并发布了《福建省卫生委员会关于2022年抗(抑)菌制剂消毒产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共查处生产经营单位83家,罚款125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0万余元。2023年1月底,福建省卫生委员会对醋酸咪康唑、酮康唑、灰黄霉素等三种抗真菌剂进行了国家标准检测,完成了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并获得了实验室资格认证(CMA);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的激素等5类13项检测项目,建立了实验室检测方法。专项活动期间,全省检察机关收集了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案件80多条线索,立案26起,诉前案件23起,诉前整改到位率达到100%。

【典型意义】

禁用成分非法添加到抗(抑)菌制剂中,严重危害人民健康。检察机关以“国家大人物”为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省检察院应当启动自办公益诉讼程序,督促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打击消毒品非法添加行为。三级检察院充分发挥综合案件处理的优势,从案件处理到案件监督,以“我的管理”促进“所有管理”,促进消毒产品非法增加诉源管理,建立抗(抑制)细菌制剂监督的长期机制。

江西省吉安市检察机关

督促抗(抑)菌制剂行业

专项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市县联动  系统治理  规范发展

【要旨】

针对本地区抗(抑制)菌制剂产品行业普遍存在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督,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促进多部门联合治理,完善行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转型升级,规范行业有序发展。

[基本情况]

江西省吉安市抗(抑)菌制剂产品生产企业众多,永丰县是全国抗(抑)菌制剂产业的聚集地。当地生产的抗(抑)菌制剂产品在全国各大药店和电子商务平台销售。

但部分企业在产品中非法添加激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等禁用物质,在产品标签手册中标明疾病治疗效果的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可能会引起人体过敏反应,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影响水、盐代谢等一系列副作用,危害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督促履职】

2022年3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安市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线索上市监督后立案。经调查,吉安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48家,其中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136家,主要分布在永丰县、青原区、峡江县等地,永丰县企业97家,产品市场份额一度达到全国70%。吉安检察院以上市监督线索为出发点,组织市县检察机关同时进行专项监督。  

2022年5月13日,吉安检察院向吉安卫生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吉安卫生委员会调查处罚相关违法企业,组织专项整改活动,加强产品审批备案检查,严格执行信用分级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吉安市基层检察院根据行政管辖范围,对抗(抑制)菌制剂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问题,同时向同级卫生、市监督部门提出14项检察建议,督促具体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吉安检察院还对经过多次行政处罚仍实施非法增加行为的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处罚性赔偿和道歉请求,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向检察机关报告,抗(抑)菌制剂行业的整改与当地经济发展有关,产品监督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难以整改。因此,吉安市两级检察院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报告,争取支持。永丰县委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项研究部署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吉安市成立了以执行副市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小组,召开了永丰县消毒产品行业整治工作会议和全市抗(抑)菌制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加强市县部门联动,开展抗(抑)菌制剂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治理期间,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增加抽样检查频率,扩大检查范围,依法查处违法添加行为,督促企业召回违法产品,开展集中销毁活动3次,罚款210多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多万元。加强对网络销售产品的监管,组织对各大电商平台进行检查,推动1300多家非法网店下架整改。严格新办,继续准入抗菌(抑制)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法取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多次违法的生产企业。依托《江西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用管理办法》、D级制造商进行信用提醒和访谈,7个信用等级为“E“一级企业到期后不得延续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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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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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对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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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对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抽样调查

为进一步控制抗(抑)菌制剂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当地抗(抑)菌制剂企业的生产秩序,吉安检察院、卫生委员会、市监察局、公安局等单位建立了消毒产品行业监督联席会议机制。吉安市检察院与市卫生委员会签署了《关于加强消毒产品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合作的办法》,加强了“行政处罚+民事公益损害赔偿”的问责与合作;永丰县与江西中医药大学合作,制定了《永丰县消毒产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和《永丰县外用健康产品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搭建消毒产品创新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向医疗器械、医美医疗保健领域的转型升级和产品升级,促进消毒产品行业的优质发展。

【典型意义】

抗菌制剂产业聚集地存在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影响当地产业经济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统筹发挥综合办案机制,通过市、县检察院的同步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开展专项整治。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推进多部门协调绩效模式建设,推进源头治理,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标准化健康发展。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抗(抑)菌制剂

产品名称和说明书不规范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程序  产品名称  说明书  暗示治疗效果

【要旨】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抗(抑)菌制剂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督,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销售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情况]

陕西汉中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医生®产品说明书上标有“粘膜不适”等字样,公司生产的两批医生®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萘甲唑啉”,是一种舒适的抑菌护理液。该产品同时在线和离线销售,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使用后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影响水和盐的代谢,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调查督促履职】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监督案件线索后,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通过现场走访、网上取证、询问企业负责人、查询生产销售清单、向行政机关转移企业登记信息,发现汉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菌护理液命名为英博士®本公司生产的两批(批号为2021091301301,产品说明书上标有“粘膜不适”等字样、2021101301,该抑菌护理液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萘甲唑啉”,规格为30ml/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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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民警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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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检察院公益诉讼警察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疾病的治疗效果不得出现或暗示。《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标注抗(抑)菌产品,适用于损伤皮肤、粘膜、伤口等。“涉案制药公司将产品命名为医生®“英”字与“鼻”字的发音和形状相似,“医生”、“舒适”等含有“治疗”的含义,并在产品手册中标注“粘膜不适”,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其对特殊部位疾病有治疗效果,命名和手册内容违反上述规定。

2022年2月17日,汉中检察院向汉中卫生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制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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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民警与汉中市卫生委员会综合执法人员讨论

汉中市卫生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检查制药公司原材料车间、生产车间、仓库、样品产品、仓储记录,并于2月18日发布《卫生监督意见》,要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召回有问题的产品。汉中市卫生委员会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比医生®根据抽样检验结果,确定产品非法添加“奈甲唑啉”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罚款。针对产品名称和标签说明书的相关问题,汉中卫生委员会采访了制药公司的负责人,取消了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公司停止了产品的生产。为全面落实检察建议要求,汉中市卫生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发布《关于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市消毒产品进行为期五个月的监督检查,全面查处辖区内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消毒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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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民警和汉中市卫生健康委综合执法人员“回顾”消毒产品案件的整改效果

汉中检察院以办案为契机,在全市部署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检察监督行动,重点监督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标准化,消毒产品是否非法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药物等10类问题。活动期间,发现案件线索24条,立案23条,检察建议22条。

【典型意义】

消毒产品名称不规范、说明书非法标注等问题容易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疾病的及时治疗和康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人民关注,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通过“案件处理行政整改检察专项监督”,将监督范围从抗(抑制)细菌制剂扩展到其他消毒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促进城市违法行为制度治理,充分反映公益诉讼检察“既治病又预防疾病”的重要价值。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

抗(抑)菌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违法添加  惩罚性赔偿   合规经营

【要旨】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违法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

[基本情况]

贵州某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主要从事抗菌(抗菌)产品等医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自2020年以来,该公司非法添加了“丙酸氯倍他索”、“特比萘芬”等禁用物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与诉讼]

2022年2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线索监督通知的要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分级移交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七星关区检察院)。2月24日,七星关区检察院对七星关区卫生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七星关区卫生局此前已于2021年7月和10月对药业公司违法添加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七星关区卫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立案查处药业公司,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行政处罚,再次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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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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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卫生部门召开企业合规研讨会

2022年2月25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依法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某药业公司违法生产不合格抗(抑)菌产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现场走访、取得相关证件、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公司非法添加“丙酸氯倍他索”、“特比萘芬”等激素类药物,销售额为3600元。其中,“丙酸氯倍他索”长期使用副作用强,可引起接触性皮炎、继发感染、皮肤萎缩等,儿童长期使用也可抑制生长发育;“特比萘芬”是一种抗真菌药物,长期使用可引起胃肠道、骨骼肌、皮肤等不良反应。该公司非法生产不合格的抗(抑)菌产品,侵犯了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前公告程序依法履行后,公告期满后,无合格主体提起诉讼。

七星关区检察院于2022年5月6日将案件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毕节市检察院认为,自2020年以来,一家制药公司在两年内四次非法生产不合格的抗菌(抑制)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在线销售向全国1000多名非特定消费者销售。受害者覆盖面广,违法行为数量多,持续时间长,在受到卫生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生产,主观过错严重,严重侵害消费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处罚性赔偿责任。

2022年5月23日,毕节市检察院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令某药业公司支付3600元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三倍赔偿10800元,承担3000元鉴定费,依法召回销毁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11月11日,市、区检察院、药业公司负责人参加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经检察机关解释,药业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某药业公司已缴纳处罚性赔偿和鉴定费13800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道歉,召回585种不合格苗药百毒膏并销毁。

为促进制药公司在其他医疗产品生产中的合规经营,七星关区检察院主动送法上门,指导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合法合规意见》,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渠道不规范、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合规风险问题。

【典型意义】

非法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禁用物质容易引起过敏反应,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违法企业的民事责任,积极履行职责,促进有关企业的合规经营。

重庆市两江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督促消毒凝胶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程序  消毒凝胶  跨区域流通  产品召回 

【要旨】

针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抗生素、激素、抗真菌药物等禁用物质并跨区域销售的问题,检察官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鼓励有关企业全面开展产品召回工作,实现跨越式工作

区域流通问题产品的源头治理。

[基本情况]

重庆荣昌区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批“某某消毒凝胶”非法添加抗真菌药物特比萘芬。该产品通过经销商在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线上线下销售。

抗(抑制)菌制剂不是药物,非法添加特比萘芬成分,容易引起人体过敏反应,影响水和盐代谢,导致耐药菌株等一系列副作用,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督促履职】

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两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江区检察院)提交了“某某消毒凝胶”非法添加抗真菌药物的案件线索。

两江区检察院立即走访了重庆部分区县的线下药店,搜索了主要的在线药品销售平台,发现重庆主要药店销售的消毒凝胶。荣昌生物技术公司通过进一步走访行政部门和涉案企业,发现荣昌生产的“消毒凝胶”中非法添加抗真菌药物特比萘芬,以增强产品所谓的消毒杀菌效果,并通过经销商在重庆、四川、云南、广东等地销售,销量大,影响广泛。

2022年4月21日,两江区检察院与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召开咨询会,重点加强源头治理,促进产品召回。重庆市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卫生执法总队)因涉案消毒凝胶数量多、案件影响大而参与咨询。各方就加强抗(抑)菌制剂生产销售行政监督、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发展、阻断问题产品流通渠道等整改措施达成协议,明确市卫生执法队牵头对涉案企业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荣昌区卫生委员会协助。荣昌区卫生委员会负责监督有关企业停止生产、召回产品的实施情况,并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实体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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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卫生部门进行诉前咨询

谈判结束后,荣昌区卫生委员会成立了“消毒凝胶调查处理专项小组”,与市卫生执法小组合作进行整改,积极落实谈判意见。针对生产环节,市卫生执法总队向涉案企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责令在调查期间停止生产涉案消毒凝胶。针对销售环节,市卫生执法总队撤销了涉案产品的安全评价备案,撤销后不得上市销售。同时,荣昌区市卫生执法总队、卫生委员会联合采访了企业负责人,责令召回问题产品。

为全面准确地评价整改工作的有效性,两江区检察院提出了“经销商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全球调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的整改评价验收方法,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和采纳。2个多月内,涉案企业召回重庆、四川、云南、上海、湖北、河北、天津、广东等地13家经销商6.3万多个消毒凝胶,全面完成非法产品召回。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108家经营者进行了调查,督促清理涉案消毒凝胶,确保辖区内所有线上线下问题产品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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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跟踪调查整改效果

两江区检察院对案件整改实施情况进行了后续调查,确认召回的违法产品已逐一密封,行政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参观全市主要药店,检索全国在线销售平台,发现涉及的产品不在销售。经协商,荣昌区卫生委员会充分履行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职责,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8月11日,两江区检察院发布《终结案件决定书》,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抗(抑制剂)细菌制剂销售范围广,市场需求大,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严重危害人民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作用,建立案件处理的源头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生产销售过程中涉案企业的全过程监督,促企业充分召回问题产品,有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抗(抑)菌制剂非法销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诉诉诉诉诉诉诉诉诉诉诉诉诉诉前程序   销售环节  违规宣传  产地标注不真实

【要旨】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针对抗菌制剂生产环节产地标注不真实、销售环节非法宣传治疗效果等问题。

[基本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部分药店销售的抗(抑)菌制剂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范,宣传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治疗效果。辖区内企业生产的抗(抑)菌制剂产品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可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督促履职】

2022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阳区检察院)开展抗(抑)菌制剂产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外卖电子商务平台梳理区内抗(抑)菌制剂产品的销售情况,并在特邀检察官助理的帮助下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发现,两家药品连锁店将“用于皮炎、湿疹、抑菌、手足癣”的标签贴在摆放抗(抑菌)菌制剂“抑菌乳膏”的货架上,宣传产品有治疗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调查人员进一步随机检查了不同街道的12家药店,发现7家药店的销售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表明该产品具有治疗效果。同时,城阳区检察院了解到辖区内抗(抑)菌制剂产品生产企业较多,对部分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一家企业生产的抗(抑)菌制剂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2022年6月21日,城阳区检察院向城阳区卫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对辖区内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用户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资质,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标签说明书不规范、虚假宣传等问题,同时,加大对非法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打击力度,全面整治抗(抑)菌制剂产品生产销售混乱。

城阳区卫生局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涉案单位进行检查,责令下架问题产品,发布监督意见2份,对涉案生产企业立案处罚。为扩大工作成果,城阳区卫生局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区分类别,重点对抗(抑制)菌制剂产品生产经营用户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42家生产企业,处罚2家;零售药店602家,母婴店18家,超市6家,责令整改62家。查处问题产品13种,督促下架400余件,并致函生产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涉嫌违规产品线索,促进可追溯性管理。

640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某母婴店销售的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了现场调查

640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某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仓库内的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了现场调查

640

检察官对辖区内零售药店销售的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了现场调查

全区抗(抑)菌制剂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经营水平通过专项治理得到了显著提高。8月24日,城阳区检察院邀请公益监督员“回顾”整改情况,随机抽查药店、母婴店7家,未发现非法产品和非法经营行为。为了进一步提高治理效果,城阳区检察院和城阳区卫生局召集辖区内20家药店连锁经营单位的区域经理进行专项培训和宣传。特邀检察官助理重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知识和执行情况,增强了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

【典型意义】

抗(抑)菌制剂产品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针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专项检查,全面整改各种抗(抑制)菌制剂产品的安全问题,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确保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检察机关进一步配合行政机关开展专项培训和法治宣传,促进企业树立产品安全意识,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人民健康安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抗(抑)菌制剂违法经营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程序  采购检验验收制度   机制建设

【要旨】

采购检验验收制度是保证抗(抑)菌制剂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关注采购环节,监督销售主体严格执行采购检验收制度,规范销售行为。

[基本情况]

2022年7月,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峪关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要求,在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该市21家药店和母婴店“索证”意识不强,未建立并实施采购验收制度,销售近90种抗(抑)菌制剂。抗(抑)菌制剂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不能提供加盖原持有人印章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对人民生命健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640

2022年6月,嘉峪关市检察院对抗(抑)菌制剂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调查督促履职】

2022年8月4日,嘉峪关市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办案组走访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发现经营单位不严格执行消毒品采购检验收制度存在突出问题,行政机关对采购检验收制度的监督相对薄弱;部分抗(抑)菌制剂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市场上抗(抑)菌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无法保证。

2022年8月19日,嘉峪关市检察院就抗(抑)菌制剂经营证明不全等问题,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履行职责。建议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抗(抑)菌制剂的监督,增强经营单位的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前期抗(抑)菌制剂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消毒产品采购验收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全市320家消毒产品经营用户进行调查,涉及母婴用品店25家、药店169家、大型超市12家,累计检查抗(抑)菌制剂等消毒产品3351种,检查出的不合格抗(抑)菌制剂下架,对7家有问题的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共罚款11700元。146家经营单位212人参加了消毒产品卫生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经营单位的辨别能力和依法经营意识。

为形成综合治理效率,嘉峪关市检察院与市卫生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每月向卫生委员会推送新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并邀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形成监督力量,堵塞监督漏洞,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同年11月至12月,嘉峪关市检察院“回顾”整改情况,发现抗(抑制)菌制剂经营单位已完全下架不合格产品,“证书”数据完整,整改效果显著。

【典型意义】

近年来,抗(抑)菌制剂在市场上的品种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经营者采购检验验收制度执行不严、行政机关监管薄弱等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在保护人民美好生活职能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行业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制度,明确经营单位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将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交易的关键点,有效保障抗(抑)菌制剂市场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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