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发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

   2023-08-07 590
核心提示: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血液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消除丙型肝炎工作,有效控制我市丙型肝炎疫情传播风险,助力实现2030年国家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目标,根据《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国卫办

北京市卫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

各区卫生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血液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丙型肝炎消除工作,有效控制我市丙型肝炎疫情传播风险,帮助实现2030年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目标,根据《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计划》(2021-2030年)〔2021〕492号和《北京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计划》(2023-2030年)〔2023〕26号)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委员会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

请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达本方案。

北京市卫生委员会

2023年8月 3 日

北京市卫生委员会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

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

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丙型肝炎)是我国面临的重大传染病之一,根据国家九部委《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计划》(2021-2030年)(国家卫生办疾控函)〔2021〕492号(以下简称“国家丙型肝炎消除工作计划”)和《北京市丙型肝炎消除公共卫生危害行动计划(2023-2030年)》(北京卫生疾病预防控制)〔2023〕26号)(以下简称“北京市消除丙肝工作计划”)要求,为有效控制我市丙型肝炎疫情传播风险,帮助实现2030年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目标,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完善丙型肝炎防治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丙型肝炎防治监测、检测、诊疗、随访服务管理体系,确定市、区丙型肝炎治疗指定医疗机构,成立由市预防、检验、临床等专业专家组成的“北京丙型肝炎防治专家组”,提供高质量的丙型肝炎防治服务。

(二)按时达到消除丙型肝炎的目标

1.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各级疾控中心100%具有丙型肝炎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全市临床血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率100%。医疗机构安全注射率100%,吸毒者干预措施覆盖率80%。

2.到2025年,新报告抗体阳性人群核酸检测率达到90%,新报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抗病毒治疗率达到80%,抗病毒治疗患者临床治愈率达到95%,专业人员接受丙型肝炎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到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3.到2030年,新报告抗体阳性人群核酸检测率达到95%,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抗病毒治疗率达到80%以上,专业人员接受丙型肝炎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到100%。

4.到2025年,公众丙型肝炎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1年提高10%,到2030年,公众丙型肝炎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1年提高20%。

第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全市丙肝防治服务管理机制

1.进一步完善丙型肝炎检测系统。各区疾控中心、定点治疗医疗机构要具备丙型肝炎核酸检测能力,实验室要参与丙型肝炎抗体和核酸检测室之间的质量评估,合格,提供优质的丙型肝炎检测服务。(职责分工:疾控中心、科教处、市疾控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市卫生委员会确定市丙型肝炎治疗指定医疗机构,在完成丙型肝炎患者诊断治疗的基础上,承担市重症、疑难病例的咨询和治疗,并提交相关信息。各区至少确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区级丙型肝炎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丙型肝炎患者的诊断、门诊治疗及相关信息提交。如果条件允许,他们可以住院治疗。市卫生委、各区要做好市区丙肝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工作。(职责分工:委疾控处、医疗管理处、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委、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3.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了“北京丙型肝炎防治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涵盖预防、检验、临床等专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领导作为专家组的组长。市专家组定期召开咨询判断会议,根据临床防治经验,对我市丙型肝炎诊疗能力评估、质量监督、疫情风险因素和趋势研究提出专业和政策建议,筛查转诊路径、集中管理、医疗机构丙型肝炎诊疗能力评估、质量监督。(职责分工:委疾控处、医疗管理处、市疾控中心)

(二)规范丙肝筛查、诊疗和随访服务的管理

4.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进行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的患者、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咨询师、艾滋病毒感染者/丙型肝炎患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丙型肝炎抗体检测。进一步加强检测发现,探索动员40岁以上人群进行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鼓励将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和健康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高风险人群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肝功能指标异常的患者、患者、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进行丙型肝炎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应当及时转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血液中心临床用血丙肝筛查全覆盖。(职责分工:疾控部、医疗管理部、妇幼保健部、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委、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5.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规范丙型肝炎患者的介绍和治疗,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完成以往感染者的再诊断和及时治疗。市指定医疗机构明确丙型肝炎诊疗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注重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科学标准化治疗,规范医院丙型肝炎标准筛查和诊疗连续服务流程,动员患者“治疗”,规范抗病毒治疗、随访和跟踪管理,为丙型肝炎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进行治疗前评估,确定治疗方案,科学规范抗病毒治疗药物的使用,监测抗病毒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接收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的途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接收非指定医疗机构转诊患者的途径。非指定医疗机构(包括不具备丙型肝炎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做好丙肝病例转介工作,并指定专人跟踪转介人员。(职责分工:市疾控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6.各医疗机构应按照“第一诊断责任制”的要求,对新报告病例的流行病学进行调查和报告;对于以往诊断的丙型肝炎病例,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病例报告单位、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或乡镇卫生机构进行随访和跟踪管理,动员核酸检测,确诊人员转移到指定医疗机构。各区疾控中心应对聚集性疫情、急性丙型肝炎病例新报告和5岁以下儿童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跟踪,及时分析感染原因,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传播风险。(职责分工:疾控部、基层卫生部、妇幼卫生部、市疾控中心、各区卫生委、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7.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聚集性丙型肝炎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做好聚集性疫情的现场调查、应急响应和宣传指导。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医院感染防治措施和职业暴露防护,认真落实医疗源性传播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定期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和自检,严格防止医院感染和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委员会医疗管理办公室、疾控办公室、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8.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市卫生委员会协调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济信息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及时分类处理短缺。加强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药物的供应。根据临床需要和诊疗能力,市、区丙型肝炎治疗指定医疗机构及相关机构配备抗病毒治疗药品,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和标准化使用。市、区卫生委员会和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数量限制和药品比例为由影响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配置和使用,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和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推进建立药品“双通道”机制,支持患者在相应医疗保险指定零售药店结算配药。(职责分工:委药械处、医疗管理处、市医疗管理中心、各区卫生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三)完善监控预警和信息管理体系

9.进一步完善我市丙型肝炎口哨监测系统,确定城市口哨监测机构,明确指定专人收集、管理和应用口哨数据,按规范进行监测,保存原始数据5年以上。市疾控中心牵头制定我市丙肝诊疗能力评估方案和哨点监测方案,指导各区、哨点机构做好哨点监测工作,及时分析数据研究判断情况。(职责分工:委疾控处、市疾控中心、各区卫生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10.各区、单位应加强丙型肝炎患者的信息管理,建立信息收集、管理和反馈的相关制度,实施各项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市指定医疗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丙型肝炎患者的诊断、转诊、治疗和随访。城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单位提交的数据质量控制,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信息泄露调查制度和记录。加强疫情分析,及时提出丙肝防控措施建议(职责分工:市疾控中心、各区卫生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四)进一步加强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11、各区要充分利用医疗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戒毒药维持治疗门诊、新媒体、传统媒体等平台,将丙型肝炎防治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内容,广泛宣传丙型肝炎防治核心信息,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的健康理念,提高自我预防意识,积极检测,积极规范治疗,消除对丙型肝炎患者的歧视。各医疗机构为丙型肝炎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同时进行丙型肝炎检测。市、区疾控中心组织开发制作各类丙型肝炎防治宣传培训材料,将丙型肝炎培训纳入继续教育。2025年和2030年,市疾控中心组织对全市公众丙型肝炎防治知晓率进行抽样调查。(职责分工:委疾控处、公共权益处、科教处、市疾控中心、各区卫生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三、监督考核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防治和疫情报告的监督执法,加强打击非法医疗实践的工作。市卫生委员会将加强对各区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评价,督促重点任务落实,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职责分工:委疾病预防控制部、综合监督部、市医疗管理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卫生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附件1

北京市丙肝抗病毒治疗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佑安医院附属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地坛医院附属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友谊医院附属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附件2

北京丙肝防治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  春   北京市疾控中心书记

秘  书:卢红艳   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所长

成  员工(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段维佳   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副主任医师

封  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肝病科副主任

纪  冬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肝病内科主任医师

李  洁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所副所长

李  民   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科长

李明慧   肝病二科主任北京地坛医院

李彦奇   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科长

柳雅立   北京市佑安医院肝病中心主任

罗  玲   北京协和医院感染内科副主任医师

饶慧瑛   助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肝病研究所所长

苏雪丽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

王贵强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传染病科主任

王丽娟   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科长

王  艳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传染病科副主任

魏  来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副院长

吴  圣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急诊科主任

辛若雷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邢卉春   肝病中心主任北京地坛医院

邢  彦   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张  晶   北京佑安医院肝病中心主任医师

张  伟   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副主任医师

赵  军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肝病医学部主任医师

周宝桐   北京协和医院感染内科副主任医师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