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释如下:
一、发布《通知》背景
为了提高终末期患者的生活质量,自2017年以来,国家卫生委员会启动了两批安宁治疗试点工作。多年来,国家安宁疗养试点地区建立健全政策措施,不断深入宣传倡导,不断扩大服务供给,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老龄化工作的意见》关于“稳步扩大安宁疗养试点”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前两批安宁疗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开展第三批安宁疗养试点工作。
二、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确定试点区域。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北京、浙江、湖南是第三批国家安宁试点省(市),天津南开区等61个市(区)是第三批国家安宁试点市(区)。
二是明确试点任务。《通知》提出了四项任务,一是建立服务体系。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个安宁病房,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病床,建立覆盖试点区域和城乡的安宁病房服务体系。二是完善支持政策。要求建立价格体系,探索支付体系,增加资金支持,建立转诊机制,制定标准和规范,确保药品配备。三是扩大服务队伍。聚集专家资源,组建多学科团队,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激励机制。四是开展宣传教育。要求加强领导干部、医疗行业人员、师生和公众的宣传教育。
第三,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做好监测评价。
下一步,国家卫生委员会将加强对安宁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促进四项试点任务的实施,确保第三批安宁治疗试点工作的扎实发展。
具体通知如下:
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函〔202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老龄化工作的意见》关于“稳步扩大和平护理试点”的要求,在前两批和平护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决定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开展第三批和平护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浙江、湖南为第三批国家安宁试点省(市),天津南开区等61个市(区)为第三批国家安宁试点市(区)。试点名单见附件。鼓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区域和试点机构开展省级安宁试点工作。
二、试点任务
(一)建设服务体系。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护理(临终护理)部门(病房)或床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设立独立的安宁护理中心。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个安宁病房,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病床,建立覆盖试点区域和城乡的安宁病房服务体系。
1.在二级及以下医院开设安宁护理科(病房)。三级医院或安宁护理中心可在制定安宁护理标准、人才培训、技术指导、远程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发挥作用。
2.在医疗机构老年医学科室、肿瘤科、疼痛科等科室开展安宁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宁治疗病房。
3.在医疗保健结合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安宁疗养服务,鼓励家庭安宁疗养服务的发展。
(二)完善支持政策。
1.建立价格体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安宁疗养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和平护理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查等医疗服务,按现有项目收费;完善精神心理评价和干预,医患共同决策(家庭会议)、医疗社会工作服务和其他必要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非医疗服务如护理安慰、生活护理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独立确定。
2.探索支付系统。推动机构和家庭安宁护理服务费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探索实施床日安宁疗护支付制度。探索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为患者提供支持。在实施支付制度之前,做好成本计算;实施支付制度后,加强效果评估。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安宁疗养机构建设和安宁疗养床位建设。探索建立安宁疗养机构或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
4.建立转诊机制。鼓励安宁疗养机构纳入医疗协会管理,形成机构间、机构间、家庭间平稳合理的转诊机制,为该地区老年人提供覆盖机构和家庭的安宁疗养服务。
5.制定标准和规范。参照《安宁疗养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养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养实践指南(试行)》,开展安宁疗养进入标准研究,制定安宁疗养工作规范,建立安宁疗养监督评价和质量评价体系。
6.确保药品配置。政策支持使用安宁疗养服务所需的毒麻精神药物,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用药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配送流程,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1.收集专家资源。建立和平护理专家数据库或成立和平护理专家小组,充分发挥专家人员、指导和宣传作用,加强专业机构与专家团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2.组建多学科团队。配备安宁护理服务团队,组建医疗、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等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安宁护理服务。
3.加强教育培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有相关工作基础的市级以上医院、合格的行业组织、医学院校设立安宁护理教育培训基地,对安宁护理科及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进行安宁护理专业培训,重点提高医务人员在症状控制、心理支持、预后判断、法律知识、医学伦理、家庭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安宁护理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
4.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和平护理服务人员待遇激励机制,优先考核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考核。
(四)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和倡导。生活教育作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适当的方式加强宣传,提高试点领导干部、公务员等群体对和平护理服务的认识。
2.加强对医疗行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为医学生和医务人员开展安宁护理理念和基础知识教育,鼓励医学生和医务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安宁护理服务。
3.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健康课程、高职院校选修课,向师生普及安宁护理理念,引导师生理解、热爱和尊重生命。
4.对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体,开展公共生活教育,特别是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促进公众树立正确的疾病观和生死观,为提高终末期患者的生活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安宁疗养试点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稳步有序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需求为导向的试点工作实施计划。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5月15日前统一提交我委员会老龄化部。
(二)加强工作。试点地区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工作,积极探索促进和平护理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找到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协调解决,努力取得突破。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区域安宁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把握试点工作进展。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进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3)做好监测和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和平护理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有效加强和平护理服务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加强信息报告,定期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向我委员会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员会将组织工作培训和交流,总结和推广良好的经验和实践,及时进行研究、评价和工作总结。
附件:第三批国家安宁疗养试点地区名单
国家卫生委办公厅
2023年4月11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附件
第三批国家安宁治疗试点地区名单
一、省(市)安宁治疗试点
北京、浙江、湖南
二、安宁治疗试点市(区)
1.天津:南开区、蓟州区
2.河北省:承德、廊坊、沧州
三、山西省:晋城市、阳泉市
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盟、鄂尔多斯市
5.辽宁省:大连市
6.吉林省:松原市
7.黑龙江省:双鸭山、齐齐哈尔、大庆
8.江苏省:苏州、无锡、南通
9.安徽省:铜陵市、淮南市、苏州市
10.福建省:龙岩市
11.江西省:九江、景德镇、鹰潭
12.山东省:济南、青岛、日照
13.河南省:新乡市、周口市
14.湖北省:襄阳、宜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5.广东省:广州、珠海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桂林
17.海南省:三亚市:
18.重庆:丰都县
19.四川省:泸州、绵阳、眉山、雅安
20.贵州省:遵义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衣苗族自治州
2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州、保山市
22.陕西省:渭南市、汉中市
23.甘肃省:酒泉市、庆阳市
24.青海省:西宁市
25.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石嘴山、固原
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
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第六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