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目前,个别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没有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服务过程没有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确定职业禁忌证书,定义疑似职业病或诊断职业病基本能力,影响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备案后核查,加强源头管理
用人单位在上岗前、上岗期间、离岗期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7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格行政审批。国家卫生委员会修订了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了记录和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后的验证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密切关注职业健康检查医生和职业病诊断医生培训考核、设备设施、工作场所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现场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链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紧密结合职业病监测,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梳理和分析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坚持“放”和“管理”的统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认真控制各监管通行证;继续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提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实现与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健康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协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和监督执法,组织用人单位联系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诊断程序、用人单位为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等监督工作,实施全链综合监督,有效保护职业健康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做好法律责任、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义务的通知或培训,不断提高其法治和质量意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的相关医务人员,特别是职业健康检查医师、职业病诊断医师,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重点提高职业禁忌证书、疑似职业病定义、职业病和普通疾病识别诊断能力,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技能培训、技能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质量控制,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抽查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的职业健康检查案件信息和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分类帐,并及时处理。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制定行政区域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际运行为重点,以职业禁忌证书的判断和通知、疑似职业病的定义和报告、职业病诊断的准确性和报告的及时性为关键指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评估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实现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评估和质量控制评估的全面覆盖。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量大、质量管理风险高或投诉多、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机构,应增加质量评估和质量控制评估的频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评估或质量控制评估的结果、整改要求和整改落实情况。存在欺诈、重大质量问题的,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跟踪有关机构的整改情况。
五、加强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通报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的同时,收到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评价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价结果、质量问题整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报告涉嫌违法线索,及时梳理分析,信息报告、质量管理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依法处罚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和主要问题。
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控中心提交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评估、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每年1月10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上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评估、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典型监督检查案例)提交国家卫生委员会职业健康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第二监督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杨思文 010-62030967
国家疾控局监督二司联系人及电话:郑朝慧 010-68791925
国家卫生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