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来了!一省发文

   2024-03-04 120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4〕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病局综合司《关于实施“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疾病预

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廖伟发〔2024〕8号

沈抚示范区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会事务局: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三年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优质服务基层行”和社区医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2月20日

辽宁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政策“以基层为重点”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一直在不断完善。

一。一般要求

聚焦人民健康,聚焦基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建设健康辽宁取得的新突破,落实我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均衡布局,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医防融合,构建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近就医需求。

到2025年,服务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构”)将普遍达到能力标准,服务人口在10人以下或有机构工作人员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继续按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全省30%机构达到推荐标准,各市任务目标按照上一年度机构推荐标准达标率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沈阳、大连、阜新、盘锦、沈抚示范区31%机构达到推荐标准;第二阶段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30%的机构达到推荐标准;第三档锦州市25%的机构达到推荐标准(各市具体任务指标见附件)。全省每年新增社区医院19家,到2025年全省已建成社区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达到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1)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已申报能力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各级评审评估要以《标准》为依据。对2021年前达到能力标准的机构进行“复查”,确保它们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

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医院建设,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配备,加强住院病房、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升级,重点完善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社区医院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把握标准,规范评审过程,确保公平公正、结果客观真实。

鼓励以城市为单位规范符合服务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识,向群众展示服务能力水平,增强基层机构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重点建设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农村形态的发展变化,考虑人口分布、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医疗方向等因素,在常住人口多、区域面积大、县城不在县城中心、县级医院服务覆盖不足的县,可在县外选择1至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服务人口超过30万,床位数不少于50张,或达到县级医院床位数的1/10。具有较强的能力和一定的辐射带动能力,重点加强基础设施、人才队伍、急诊急救、临床专科、特色科室、设备和医院床位建设,有条件达到二级医院水平。

(3)对标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年版)》和“市级指导、县级负责”的原则,对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加强和拓展符合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加快推进公共产权村卫生室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立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的村级医疗服务点。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2024年每个城市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达到40%以上。2024年实现人财物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到40%以上,力争到2025年达到50%以上。

(4)全面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配置和培训。根据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和居民需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全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牙科、中医、护理、药学、检验、影像、康复、心理健康防治、精神卫生、公共卫生等各类适宜人才。稳步扩大农村地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规模,用好、争取编制资源,满足居民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落实“靶向评价、靶向使用”政策,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加强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以及面向基层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和中医、护理、药学、医技、康复等医疗人才培养。有计划地选派基层骨干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学习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五)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基层能力。深入实施“十四五”辽宁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快中医药博物馆建设和加强中医医师配备。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条件,参照《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室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馆建设标准》,15%的中医诊室完成服务内涵建设,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立“中医馆”。依托县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将中医药适宜技术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到2025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中医诊室并配备中医医师,可标准化中医适宜技术10项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村卫生室可标准化中医适宜技术6项以上。

(六)稳步补齐医疗急救与传染病应对和儿科短板。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急救和转诊转运能力,并与当地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建设相协调。原则上每个机构至少配备一辆救护车,建设紧急医疗救护站。对于城市主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城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情况统筹配备救护车,满足急救转运需求。符合定员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标准化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设置可转换的应急物理隔离区和隔离病房(观察室),并配齐应急物资并动态更新。服务人口多、服务能力强的乡镇卫生院应率先设立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公共卫生或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比例不低于25%,至少配备一名公共卫生医师。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应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掌握季节性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全科医生中普及儿科诊疗知识,特别是季节性传染病的治疗内容,切实发挥分级分层分诊治疗的作用。

(七)继续加快基层信息化建设。加快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整体建设,推进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信息互联共享。以市为单位,2024年完成率达到60%以上,2025年完成率达到80%以上。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要求,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设备水平,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确定1名经县级及以上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信息管理员。以信息化提升法定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报告质量,到2025年基本实现医生工作站信息自动生成、按程序报告。加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完善基层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实现与上级医院远程会诊、诊断和培训,推进基层检验、上级诊断和结果互认。以市为单位,2024年远程医疗服务将覆盖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并推动覆盖范围向村级延伸。

(八)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规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组织标识,提高视觉形象识别度,绿化美化环境。规范统一人员着装,做到言语和善、举止文明、态度热情。完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探索合理设置全科诊疗(慢病管理)、专科服务、预防保健(妇幼保健)、中医药服务、医疗康复等相对集中的服务区域,提高服务的全面性和一致性。实行“一人一诊室”,保护患者隐私。优化就诊流程,实行预约就诊,减少就诊人等候时间,完善挂号、缴费、打印报告布局,减少人员交叉流动。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药品短缺登记配送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饮食和运动建议,推广非药物治疗方法。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保留一定的人工服务,改造无障碍通道,提供轮椅、担架等便民设施。

(九)严格加强师德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基层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指导,三年内实现省级到市、市到县、县的机构全覆盖。违反九项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其所在机构不能参加当年申报的基础服务能力或推荐性标准的评审。深入开展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落实《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医保管理工作,每年及时开展医保基金相关制度政策培训和基金使用情况自查,严格管理就医购药。结合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各市要把行风建设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内部管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十)坚决坚守安全底线。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培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月”,排查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涉医违法犯罪,坚决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医疗质量安全、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进行一次分析评价,并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建立、参与医疗风险基金;每年召开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确定预算和资金投入,满足设施设备配置和更新需要,加强安全生产人防、技防、物防。

三是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县、乡、村帮扶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目标。鼓励各地在“优质服务下基层”活动基础上,探索开展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色的等级(星级)评价。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符合推荐标准的机构名单和新建社区医院名单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处。

(2)加强工作统筹。将“优质服务下基层”活动、社区医院建设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中医药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有机衔接,做到相向而行、相互促进。与乡村振兴、城乡社区建设、推动边疆发展等重点任务相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持续为“优质服务下基层”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发掘、树立和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机构,鼓励对优秀先进人物和先进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多种形式公布和展示工作进展和成效,打造基层优质服务品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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