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职业道德建设,彻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现将《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本文自愿公开)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易发〔2021〕37号)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5号)的规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现
a、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医药产品信息传递、交流、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护人员和投标人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护人员和投标人除外)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交流、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公立医疗机构中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产品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器械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产品的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备案。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接诊管理制度,按照“三固定二”原则(固定接诊时间、固定接诊地点、固定接诊人员、接诊流程、接诊记录),实行预约接诊。具体工作由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五、医药代表应当提前与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审查。接收的医药代表信息与事先预约的人员信息不一致的,由医疗机构接收并认可的人员说明原因。未提前预约或未审查身份信息的医药代表将不予受理。
六、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每月相对固定日期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并向社会公布。医药代表只能在药企接待日当天前往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经医疗机构审批后方可开展。未经许可,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七、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的;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的;
(三)承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开展收款、办理购销票据等销售活动;
(四)参与医师处方药品数量或者医疗器械使用数量的统计;
(五)直接向医疗机构内的部门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和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瞒药品已知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的;
(七)其他妨碍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八、各医疗机构应组织管理人员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巡查。医疗机构发现医药代表未按规定在本医疗机构注册和预约,而是私自或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医院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时间告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一段时间内第三次停止使用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并予以禁止。 医疗机构发现医药代表注册信息虚假、学术推广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存在销售医药产品行为的,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九、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违规接触医药代表的,该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企业或经销商回扣;严禁参加由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