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直属委及联系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div】【/div】【div】【/div】【div】【/div】【div】湖南省医保局【div】【/div】【div】【div】【div】【div】【div】【div】湖南省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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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div】总则
第一条【div】【/div】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易发〔202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长期处方,是指符合条件的医师为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需要,适当增加剂量的处方。
第二章长期处方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div】【/div】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好、病情控制稳定、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综合考虑患者诊疗需求和疾病治疗特点,选择部分慢性病作为湖南省第一批长期处方慢性病病种(目录见附件),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div】【/div】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天数,长期处方处方量一般在4周以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12周。对于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生应严格评估,加强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记录在病历中,患者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div】【/div】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菌药品(治疗结核病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的药品除外)和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长期处方使用。
第七条【div】【/div】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未列入本细则第一批长期处方慢性病目录、湖南省“双通道”单线支付管理药品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长期处方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期处方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生、能够审核和调配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第十一条【div】【/div】医疗机构可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科、全科医学科等科室为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各类疾病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二条鼓励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时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三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长期处方用药设备配备,确保患者能够长期稳定用药。
第十四条不适合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在医联体内有资质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和院内会诊等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开具时间适宜的长期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与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的对接,通过信息化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流通机制。
第十五条【div】【/div】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时,应当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长期处方的审查、点评和合理用药评估,但不得以控制成本、药品比例和绩效考核为由影响长期处方。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和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
第四章【div】【div】长期时效与终止
第十七条申请长期处方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医生也可以在诊疗活动中主动向符合条件的患者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患者应当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
第二十条【div】【/div】医师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既往史、用药方案、依从性和疾病控制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详细记录患者的相关信息。只有当前的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才能为患者开出长期处方。
第二十一条【div】【/div】首次长期处方原则上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或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开具,或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第二十二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过评估,如果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将病情和用药情况记录在患者病历中;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的,按照第一张长期处方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的病情并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1)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到预期目标;
(二)患有其他疾病,需要其他药物治疗的;
③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div】【/div】长期处方的样式和内容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关于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为便于统计管理,可在右上角标注“长期”。
第五章长期处方调整
第二十五条【div】【/div】医生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或社会零售药店调剂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师应当审核长期处方,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并发放用药教育资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展处方点评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div】【/div】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配药品时,发现与药物治疗有关的问题或者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组等干预措施的,应当立即与医生沟通处理。
第二十八条【div】【/div】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开具。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可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其做好相应的药品领取登记记录。鼓励医疗机构通过配送和物流延伸解决患者取药难问题,并对药品流通信息进行全流程追溯,确保药品安全。
第六章长期处方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长期处方合理性进行评价,不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div】【/div】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评估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和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和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患者应积极治疗,并立即上报医疗和药学部门进行观察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div】【/div】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长期处方的患者加强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其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用药期间感觉不适应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的患者定期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并做好记录。鼓励使用可穿戴医疗器械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证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连接到互联网的远程监控设备来探索监控。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长期使用处方的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同时,引导患者就近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常规复查。
第三十五条【div】【/div】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对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div】【/div】鼓励患者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和医保电子凭证查询个人长期处方信息,并根据药品用法用量说明、药师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措施做好长期处方药自我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长期处方患者用药提醒、复诊、随访、用药咨询等延伸服务。
第七章长期处方医疗保险支付
第三十七条【div】【/div】各地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医疗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药品费用,不限制单次处方数量和金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制定区域全面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八条【div】【/div】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经办服务能力,便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测和智能审核,促进合理用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增减湖南省慢性病患者使用长期处方的病种。调整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