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2023-08-14 1380
核心提示: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意见在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方面提出,以下四方面: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信息》 增加吸引外商投资的意见。

在不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方面,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完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应对国际投资纠纷的工作机制,巩固主要责任,加强纠纷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纠纷。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侵权信息等侵犯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投机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制,促进解决多部门事项或政策制度问题。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执行。依托展览知识产权工作站,支持各地区接受展览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的防止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疗耗材采购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必须独立承诺不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者人民法院有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选定资格的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坚决打击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跨区域、链侵权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调保护机制,加快依法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要求。

规范制定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各种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合理设定新政策措施的过渡期。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强对吸引外商投资的意见

国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新的开放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水平,增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全面、准确、全面地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协调国内外两大局面,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商业环境,充分发挥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有效地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是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学领域外商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生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海外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海外生产药品转移到国内药品上市登记申请程序。在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类职业院校(含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充分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的主导作用。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加强服务业开放综合试点示范试点。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质押融资,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标准化探索。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有序增加。稳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区域,如互联网接入服务(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3)拓宽吸引外国投资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公司和区域总部。相关投资公司设立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的海外合作伙伴(QFLP)国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国内相关投资。

(4)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新区、国家开发区等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边境地区探索产值和利益共享机制,开展产业转移合作。对在中国转移整体梯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原地区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进行监督。

(5)完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机制。完善重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专项机制,加强因素支持、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促进外商投资项目的早期签订、早期登陆、早期建设和早期生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的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证书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6)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首次订购等措施,在中国创新开发全球领先产品。加快政府采购法修订。开展专项检查,确保经营者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差异待遇等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公平处理。

(7)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推进标准制定和修订全过程信息披露,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扩大服务业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

(8)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国内需求的政策不得以限制品牌或外国品牌为由拒绝或歧视外国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也不得为外国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设定额外条件。

四、继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完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应对国际投资纠纷的工作机制,夯实主体责任,加强纠纷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纠纷。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虚假、侵权信息等侵犯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制,促进多部门事项或政策制度问题的解决。

(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执行。依托展览知识产权工作站,支持各地区接受展览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的防止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疗耗材采购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必须独立承诺不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者人民法院有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选定资格的措施。

(11)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坚决打击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跨区域、链侵权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调保护机制,加快依法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综合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要求。

(12)规范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法规的制定。制定各种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应注意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合理设定新的政策和措施的过渡期。

五、提高投资经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留政策。继续优化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出入境和居留便利。通过驻外经营机构及时宣传我的入境政策,引导我驻重点引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继续为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签证提供便利。为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和推荐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中的便利性。

(十四)探索便利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为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渠道,有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的过程中,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立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

(15)协调和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协调推进“双随机、一开放”监督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和频率。支持有条件地区协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企业执法检查,实现“进一门、多项检查”。

(16)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订、建设、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7)加强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外商投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强重点产业链投资吸引服务。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支持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

(18)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进行再投资。实施外国投资者暂时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强宣传指导,指导地方各级业务、税务部门完善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和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19)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外国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儿童教育费等免税补贴政策。指导和帮助外国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和国内设备采购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行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落实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的配套政策措施。

七、完善促进外商投资的方法

(二十一)完善引资机制。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继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引导和服务当地外商投资促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并以多种形式建立投资促进平台。鼓励各地区通过跨地区、跨层次、跨部门调整,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和非职业岗位实施更有效、更灵活的就业机制和薪酬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的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促进政府、引资机构、商业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外商投资协调联动机制的形成。

(22)促进海外投资。支持各地区投资促进小组规范化,开展海外投资吸引、参展等活动,邀请外商到中国进行投资谈判。对于重大和重点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向项目相关外国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

(23)扩大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加强使领馆与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宣传中国的投资机会。支持各地区加强与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促进机构(代表处)的作用,加强与海外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24)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有效性评价体系,注重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以投资规模和实际统计数据作为评价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有效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欺诈和恶性竞争。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地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努力实现利用外商投资促进稳定和质量提升的目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措施,增强政策协调效应。商务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和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更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高外商投资信心。

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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