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区卫生委员会、教育局、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商务部、审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市场监督局、医疗保险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相关大学、福利协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委员会直属单位、市医疗机构:
根据市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的研究决定,现将《2023年上海市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您。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2023年,上海纠正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的不正之风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委《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家卫生医疗紧急信〔2023〕75号)文件要求2023年认真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市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
在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完善行风治理体系,加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围绕影响群众医疗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系统政策和综合监督,继续纠正医疗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医疗行业的公平正义,推动新时期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
1.加强思想体系建设。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完善行风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围绕加快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纠风工作不偏向、不灵活、不走样。
2.优化风力纠正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优化调整风力纠正机制成员单位,确保风力纠正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相衔接。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在风力纠正工作中的协调、组织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风力纠正机制成员单位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定期咨询、信息通报和协调处理机制。
3.实施纠正风的惩罚和预防制度建设。畅通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的报告和投诉渠道,做好线索收集和分发的监督反馈。有效推进全行业“贿赂检查”,落实纪律法规联系部门的主要责任,完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机制成员单位之间的通知制度。
(二)整顿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
4.纠正行业管理中的不正之风。重点是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特别是投标价格、申报材料、技术数据泄露等工作秘密。非法干预行业设立审批,包括第三方医疗检验机构和医美、口腔等医疗机构和诊疗科目。
5.纠正行业组织存在的不正之风。重点是各级各行业组织或学习(协会)协会在工作或促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特别关注新的、隐藏的、“捐赠”、以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的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传递利益提供平台,非法接受捐赠资助。
6.整顿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重点是在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黄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员工回扣,以各种形式向相关机构转移利益;在药品、医疗耗材集中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实施集中选择结果、在医院设置障碍、购买高价非选择产品或临床替代产品、非法线下采购等问题。
(三)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7.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标准化管理和使用。重点关注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点监测药品和医疗保险结算费用,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打击虚假医疗、医疗保险药品转售等欺诈和保险欺诈行为。
专项行动之一:对高值耗材进行专项检查
根据《关于打击医疗保险领域欺诈欺诈专项整改的通知》(医疗保险发放﹝2023﹞15)文件要求,结合专项整改工作安排,配合医疗保险、公安等部门,重点关注骨科、血液净化、心血管内科、检查、检查、康复理疗等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对医疗机构高价值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整改,严厉打击串换高值耗材、虚构高值耗材、耗材分解收费等违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进欺诈、保险欺诈案件处置,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处理查实的违法人员。
8.继续推进医疗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估。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估医疗企业的破坏信任水平,采取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预警、限制网络处置和约束措施,发挥医疗集中采购市场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4)深入治理医疗领域的混乱
9.明确“九项标准”行业底线。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标准》,治理利用紧缺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损害公共肥料谋取个人利益,推动基因检测或医院外购药等第三方服务,接受网上开药佣金、非法直播利润、使用执业佣金、非法转介患者等问题。
10.划清“红包”回扣红线。继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行动计划(2021-2024年)》、回扣问题。
专项行动二:开展整改 “红包”、回扣专项检查
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的过程中,接受病人及其亲友的礼品、礼品、消费卡、证券、股权等金融产品,接受宴会、旅游、健身、娱乐、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的回扣、佣金,参与或接受宴会、礼品、旅游、学习、调查或其他影响医疗行为公平性的休闲社会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纪律执法,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通知处理、认真清理、涉嫌利益转移、严厉处罚、转移线索、行业禁止,继续保持 “红包”、高压打击回扣行为的趋势。
11.树牢惩治违法违规高压线。重点关注高价值耗材、自费购买药品、基因检测成本,重点关注医疗美容、口腔、辅助生殖等关键领域,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无证医疗、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整改广告违法行为,非法诊疗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管理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按照法律法规对医药购销领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检查,对网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五)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12.落实纠风工作的主要责任。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认真承担纠风要点落实的主要责任。压实部门、机构负责同志作为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大责任,组织落实纠风要点提出的重点工作领域,对标准表建立分类账,加强问责和问责。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实现规纪法衔接,确保联合处罚的有效性。
13.继续推进长期机制建设。提高部门间信息互联水平,突破部门间行业信用评价壁垒,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业联合处罚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廉洁政府的长期机制。以党的建设为主导,引领行业文化建设,制度化、标准化“案例声明”等行业思想教育,弘扬崇高的专业精神和伟大的抗疫精神,营造清洁、积极的行业环境。
14.继续加强行业教育。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先进典型,以榜样传承行业正能量。
专项行动三:开展医德医风教育主题活动
各种应用程序、网络等媒体形式的综合应用, 进一步弘扬“尊重生命、拯救生命、帮助伤员、愿意奉献、爱无限”的新时代职业精神和“大医生真诚”的传统医学道德和医学风格,建立先进的行业典型,继续创造清洁积极的行业环境。
15.加强对行风建设的社会监督。组织国家工作公立医院满意度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患者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应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医院绩效评估、医院等级评估、大型医院检查等工作。开展行为建设监督员的评价和推广工作,组织他们到城市的医疗机构进行公开和秘密访问。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行为建设的社会监督工作,根据上海卫生热线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案件验证、跟踪调查,及时响应社会关注。
支持上海医疗卫生行为建设促进会开展相关社会监督,组织医疗生产经营企业加入标准共同治理平台,探索建立医疗生产经营企业行为分类账制度和定期发布制度,落实企业行为建设的主要责任;组织团队定期走访医疗机构和医疗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16.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做好行业普法,严肃行业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行业威慑。各区卫生委员会、医疗主体、医疗机构应重点关注高价值耗材,整改“红包”、回扣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加强对失去初衷、突破底线、跨越红线、触及“高压线”的违法案件的通知。建立或完善典型案例通知机制,注重以主要违纪事实、处理结果、案例分析为具体内容,通过发布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第一次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源头治理,按照今年工作要点的内容和要求, 全面动员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二)加强指导协调
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系统、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在城市两级形成合力,确保纠风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强总结交流
各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纠正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推广优秀典型案例和良好经验,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守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推动纠风工作深入发展。
(四)加强工作监督
1.自查自纠(2023年10月31日前)
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要求,重点抓好高价值耗材和“红包”整改工作。、回扣、医德、医风教育等三项专项行动,开展行风建设自查自纠,并于10月25日前将《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报送区卫生委员会、医疗主体(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相关大学、中富会、市残联等)。),10月31日前,各区卫生委、办医主体汇总情况报市卫生委。
2.监督检查(2023年7月至10月31日)
2023年7月至10月31日,各区卫生委员会和医疗主体应结合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查,对所辖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并于10月31日前向市卫生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
3.重点检查(2023年7月至10月31日)
各风险纠正机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重点检查有关线索,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处理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于10月31日前向市卫生委员会提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1.2023年,上海市纠正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任务分工表
2.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自查自纠表
注:2023年1月1日至10月24日,相关数据统计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