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3〕1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化、制度化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和医疗耗材阳光采购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2023〕9号),本市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第八批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共医疗机构(包括军事医疗机构)均应参与集中采购。非公共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应按照指定医疗保险协议的管理要求积极参与,其他医疗机构应自愿参与。
二、品种范围
本市第八批集中选择的结果包括主要产品和备用产品(见附件1)、2)以及北京医疗安全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疗耗材招聘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聘子系统”)发布的产品,视为中选产品。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购销。
三、时间安排
2023年7月22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了第八批集采主供产品、备用产品和视为中选产品的采购价格。在7月22日至28日的过渡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所选药品品种、所选价格、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信息系统调整调试等相关工作,并可开始在线购买所选药品,提前进行库存,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从7月29日0时起,全面执行中选结果、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采购周期为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8月29日0时,招聘子系统统一调整非选择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按现行做法暂停相关未评估产品(根据联合采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低分子量肝素等未评估药品暂停采购,不高于本市低分子量肝素药品价格),执行非选择产品医疗保险支付标准。8月29日前,医疗机构应按照招聘子系统安排完成非中选药品品种、采购价格、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调整,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供产品约定的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认真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方法,畅通选定产品入院渠道,建立约定采购任务必须及时入院和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采购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的采购进度和选定产品的比例,发现问题,严格按照协议完成约定的采购量;原则上,与企业及时结算付款的结算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后下月底;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所选产品。
(二)保证所选产品的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按要求提交库存报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选择的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主要供应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协议期满。在协议期间,当主要供应企业无法及时响应医疗机构的订单时,医疗机构可以购买备用产品或视为中选产品,以确保临床需要。当主要供应企业不能满足本市医疗机构的需要或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本市将依次替代原主要供应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第二,当有多个备用企业时,它们具有相同的补充资格。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加强选定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继续监测临床质量和疗效,提高用药水平,解释和宣传教育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分级诊疗和医疗协会建设,加强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和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指导。细化临床产品替代方案,对有特殊需要的患者做好用药衔接,有序过渡,避免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治疗。
(4)做好与本市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衔接工作。对于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本市药品带量采购相同品种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重合期间的相关政策和协议期满连续工作应协调顺畅(第八批国家采购涉及此类情况的具体连接方式将在招聘子系统中单独发布)。
实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现行政策,结合第八批集采中选结果,继续推进国家集采药品医疗保险支付与采购协调。按一定比例保留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优化药品结构节约的医疗保险基金。通过多部门联合评价,医疗机构选择药品使用、约定采购完成、按时收款率、药品成本增长率、非选择药品金额比例、疗效近似非集中药品成本增长、在线、线下采购、患者投诉、舆论事件进入监督评价范围,评价结果将作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比例和医疗保险指标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和市重点监测合理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重大变化的药品,按照中选药品约定的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评估。
(6)加强绩效监测。如果主要供应企业不能正常履行生产供应职责,市医疗保险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访谈、平台提示、减少市任务、取消主要供应资格、启动供应企业更换流程、纳入招聘信用评估等措施,并同时向国家医疗保险局和联合采购机构报告。
(7)应对紧急情况。在采购期间,如果紧急情况对所选产品的采购和供应有很大影响,医疗机构可以首先购买其他价格合适的替代药品,按要求进行在线采购和在线注册,并指导患者,避免引起公众舆论。
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和医疗耗材阳光采购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2023〕9)相关要求,完善日常监控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动处置,形成城市两级合作、相互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促进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附件:1。第八批收集本市主要产品清单(仅代表)
2.本市备用产品清单(仅代表品)第八批集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