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辽宁省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卫发〔2023〕51号
省委政法委、省委网络信息办公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局、省商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妇联、沈阳联合保险中心:
为有效维护我省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育秩序,进一步完善各系统、部门共同管理、分工合作的长期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应用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家卫生办公室的医疗紧急信函〔2023〕2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宁省政府办公室)〔2019〕结合我省实际情况,34号)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辽宁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应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成员和联络员制度
我省建立了省政法委、省网络办公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妇联、沈阳联合保险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省级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联动工作机制。工作机制成员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制度、部门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协调、指挥监督等,落实省级工作机制和国家或其他部门分配(转移)具体事项,向省级工作机制提出工作建议。联络员由各部门和单位指定,主要负责组织联系、沟通协调、案件转移、信息共享、信息提交、工作合作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具体日常工作。成员和联络人应保持相对固定,确保工作连贯有效。
二是建立分工责任制
根据国家计划中的“全链管理”任务,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系统的实际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分别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提出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和工作要求,组织系统的实施。
三、建立协调会商制度
涉及单一职能部门的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组织推广,形成合力。在国家专项活动期间,建立了月度报告工作制度。各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总结并提交系统当月相关工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在2023年12月25日前提交工作总结。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实施联合执法调查、重大案件咨询监督、案件转移、案件信息共享、舆论指导、奖励报告等机制。共同研究工作计划,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和应急计划,共同确定执法重点,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实现执法信息和数据的及时交流和共享。牵头部门发起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制度参与联合执法。各部门将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监督体系,建立违法犯罪机构和个人的“黑名单”,以市场主体的名义记录行政处罚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体系依法公布。实施综合治理和联合处罚,切实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五、建立管辖纠纷协调机制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在协调处理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率、权责一致、不推诿、不争吵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工作机制根据国家计划、部门职责和实际工作研究指定管辖。
六、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移送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共同报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联系。
七、建立联合宣传机制
加强联合宣传,加强积极宣传指导。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和法律宣传,宣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应用的危害,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人民安全医疗意识,提高人民识别能力。加强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企业群众可拨打12345热线和辽宁政府服务网“统一咨询投诉”窗口(www.lnzwfw.gov.cn)、辽事通App、ln12345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渠道参与监管,形成依法打击群防群治的局面。
八、建立联合监督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联合监督小组,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案件进行监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