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附解读

   2024-03-13 1320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指导各地做好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2月29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专科医师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管函【202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中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指导各地做好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全国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4年2月29日

(信息披露形式:自愿披露)

全国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div】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中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引导医疗机构明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和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专科是指医疗机构聚焦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整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床专科能力评价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价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医疗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工作。

相关机构和各级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按要求参与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并为评价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对象为国内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

第六条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七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价方向分为重大专科疾病、全身性疾病和平台专科三类。

每类具体评估临床专科(方向)及其评估操作手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价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四个维度。

各临床专科(方向)的具体评价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总体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制定。

第九条各省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本省评价指标。

第十条医院向医院质量监控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络(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提交的数据用于国家临床专科评估,原则上不增加医院数据提交负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临床专科(方向)评估需要组织医院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临床专业(方向)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评价模型,对各医院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赋值,形成相关临床专业(方向)的“临床专业能力综合指数”(CSCCI)。

临床工作量或数据完整性不能满足评估条件的医院不纳入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分类建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价结果,并向行业公布。

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无关。

第十三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周期原则上为4年。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根据评价结果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加强评价相关数据的质量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数据报送和核查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在本周期的资格,并在行业内告知。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机构、质控中心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价?

临床专业是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基本单元,临床专业能力建设是医院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对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临床专科建设,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以专科发展促进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十五”规划》《关于推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地方和医疗机构加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

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未能充分理解临床专科的内涵,混淆了学科和专科的概念,在建设、发展和评估中过于强调科学研究和学术产出,忽视了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这与临床专科建设提高疾病诊疗能力、保障人民健康的初衷不符。为引导医疗机构端正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向,紧紧围绕“临床”开展建设,我委决定组织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制定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打破传统学科和科室壁垒,建设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的多学科临床专科,不断提升相关临床专科的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能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和医疗服务效率,确保建设成果直接惠及广大就医群众。

二、临床专科能力评价的机制是什么?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价每四年进行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评估方向分为重大疾病、系统性疾病、平台专科三类。从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四个维度进行评价。评估结果以“CSCCI”的形式呈现,有助于各地和医疗机构了解自身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面的优势和不足,指导其更科学地制定自身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计划。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明确了临床专科的定义,指出临床专科是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整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提出临床专科能力评价的内容为“医学能力”,并对组织管理、评价对象、评价原则、评价方向、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周期、评价数据来源、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和要素提出了基本要求,为国家和地方临床专科能力评价提供了基本指导。

四是如何落实《办法》?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价的重要意义。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安排,从强化综合政策保障入手,参照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法,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机制和数据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本地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加强监督管理和成果应用,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指挥棒作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聚焦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临床专科能力评价结果和机构功能定位,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科学规划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落实落细措施,以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助力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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